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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重新界定资产评估证券业务

证券法已于202031日正式实施,资产评估证券业资格这个概念也结束了其使命,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本人自1991年在国资局评估中心机构管理处长期工作,有幸全程参与了资产评估证券资格制度的创立过程,参与了所有资产评估证券业许可证审核、批准工作,在辞职之后也以证券业务资格从业多年,并最终放弃了证券业务资格。回顾这近30年来与资产评估证券资格的无数交集,不禁感慨万千,许许多多精彩、珍贵的往事和人物不断浮现在眼前。疫情困居期间,翻出尘封已久的十几本工作日记,准备找些资料为这个退出历史舞台的“历史概念”写些回顾文章。本意想先从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资格制度的产生开始讨论。但恰逢证监会于2月底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330日。本着时效性原则,先结合备案规定讨论部分观点。

秉承一如既往的惯例,再次声明相关观点是个人的观点,姑妄说之,姑妄听之。

首先想讨论的是一个最基本的概念,经历了资本市场和资产评估行业这么多年的风风雨雨,到底什么是资产评估证券业务?

这个问题看似过于简单,很多人也会质疑或觉得可笑:这么简单的问题难道还需要讨论吗?我的回答是:最简单的问题往往是最复杂、最重要以及最容易被忽视。不讨论清楚,危害大矣。

证券法第160条以列举的方式将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如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一样列为证券业服务机构,规定“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以外),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证券法并未界定什么是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结合证券法的新发展,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对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进行合理定义和界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不从本质属性上把握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定义,不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对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定义的历史演变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设立资产评估证券资格制度以来,关于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定义的演变历程。

1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及资格制度起始于1993年颁发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该文件第二条对证券业务定义为: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当时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起步,资产评估行业也刚刚起步,确切地说,那时还不宜说资产评估行业,而应当是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才刚刚起步。对这个定义的理解一定要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条件下:

第一、该文件是在当时股份制改革突起和资产评估行业刚刚起步的背景下,考虑到证券市场所可能涉及的资产评估的复杂性,要求对特定业务需要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实质是指IPO前的股改评估以及股改完成后IPO所需要进行的评估。这点如果不从历史的角度来认识的话,在今天理解确实是很奇异的。要知道基于当时的认识局限性,特别是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国资局的角度出发,特别强调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在当时对证券市场缺乏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国资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坚持在IPO前也需要进行评估,故定义中将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并列。因此,该定义的前半部分反映了在当时国内资产评估行业和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的前提理对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模糊认识,具有很强的时代背景。

第二、该定义的后半部分实际上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违反了定义的规则,自然也就无从进一步揭示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基本属性。

近三十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必去苛求当时的文件起草者。但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一开始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定义就是模糊的。自此之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业务的定义在执行过程始终存在模糊性认识,各方主体都从各自角度做着不同解释,在实务中也引起一定的混乱。

2、《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81号)规定:

“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这一定义克服了之前循环定义的错误,反映了当时对证券业务的总体认识。由于当时已经存在大量的已上市公司,因此总体上将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定义为涉及已发行证券的企业”(即上市公司)、“拟发行证券的企业”(即拟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特定主体的资产评估业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时,该定义将所有列举的特定主体所发生的资产评估业务,无论其具体的目的和适用的法规、领域,均列为资产评估证券业务。为省事起见,在本文中将此种以特定主体做为基本属性认知的方式姑且称之为“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

3、本次备案规定第六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备案规定中的定义以列举的方式将资产评估证券业务与特定主体(评估服务对象或评估服务使用者)或特定客体(评估对象)挂钩,即凡涉及到“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及“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均为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很明显,其基本思路延续了81号文的精神,仍然采用了“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将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基本属性归纳为与特定主体相关的业务,只是措词更加严密。

二、以“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界定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定义(内涵、外延)的方式的时代合理性和现实不合理性

如前所述,备案规定中的定义基本承袭了《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 [2008] 81号)的规定,体现了法规的延续性。但恰恰是这一点,是本文中需要予以特别的讨论的,也希望引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行业内外的关注:如果说81号文反映了当时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认识,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随着资产评估行业的新发展,以“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继续作为反映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基本属性的作法,在当前背景下已经呈现出严重的不合理性,需要各界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重新认识:

1)历史上以与特定主体或客体相关联的“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做为划分资产评估证券业务标准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传统上国内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主体发生一定产权交易行为时需要进行的。在过去长达20多年的评估行业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某个企业(国企或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评估的行为大都是涉及到企业股东权益的行为。换言之,在当时的环境下,在进行股改、产权(股权)或资产等交易之外,企业(国企或上市公司)基本上不会或很少发生资产评估行为。因此,在此前提下,长期以来依据属人原则,笼统地将这些企业主体所涉及到的资产评估业务界定为需要进行特别规制(如需要证券业务评估机构进行)有其时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2)当前背景下继续采用“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的不合理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进步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综合性发展(相对于过去主要或仅服务于国企、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行为),目前在传统的以产权转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之外,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需要涉及资产评估服务的其他经济行为。简单列示如下:

   上述列举的众多资产评估需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纷繁多样的资产评估行为与传统的以国资企业、上市公司为主体进行的以产权转让等目的为主的评估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新发展和本质区别,也是1993年创立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制度时以及2008年制定81号文时所未能包涵和估计的。

   在资产评估行业出现重大新发展的情况下,如果不正视这些新事物的出现和资产评估服务的综合化发展趋势,仍继续维持以前的“属人原则”,简单地将所有涉及上市公司等主体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都列为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并予以备案等特别管理,是极不合适的:

    三、建议按照“属性原则”界定资产评估证券业务。

    如果回归当初设立资产评估证券资格制度的初衷以及20多年来资产评估证券业务的实践,对涉及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资产评估业务进行特别管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这些资产评估业务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等主体的股东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类经济行为中如有不合理评估将会对股东和相关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纳入特别管理范围。

    基于此立法出发点及上述关于资产评估服务新发展的分析,建议不再简单地根据“属人原则”或“主体原则”定义资产评估证券业务,而以与时俱进的态度,依照“属性”原则对资产评估证券业务予以定义,即根据资产评估所对应经济行为的性质(业务性质),凡涉及到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等股东利益的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服务均应纳入资产评估证券业务,并以列举的方式将当前主要的涉及股改、重大重组、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资产评估业务列为证券业务。

   按此原则,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将证券市场上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评估领域纳入特殊管理的范围,集中行政资源管理重要事项。另一方面,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依据其章程、董事会规则等正常进行的经济行为,如融资、保险、诉讼等,不涉及股东利益,剔除在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范围之外,分别依照税法、会计法、抵押法规等相关法律由各主管部门予以规范,不仅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也有利于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不必要负担。

      (未完待续)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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