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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VI研究----新冠疫情对估值的影响讨论之四---评估基准日原则重要性讨论之结束语

前三次讨论回顾

34号公众号的讨论之一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及如何在估值中考虑、反映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资产)价值的影响?

在讨论之一中,有点偷懒,其实并未做任何展开,直接引用了USPAP常见问题中的相关问答作为它山之石,以体系外的一个指标做为参考。

在讨论之二中,不得不打起精神,做些功课,引些经、据些典,根据变化原则和评估基准日概念等基本原理进行了理论推导。

在讨论之三中,以某个股改目的(交易目的)的评估评审为例,谈了基准日在交易和评估中的重要性。

本文为讨论之四,拟谈基准日在以财报为目的估值业务中的重要性,再结合近期的反馈、感想为本次讨论划上句号。

继续姑妄说之,供各位朋友姑妄听之。

讨论之四

首先想强调的一点,随着财报目的估值业务的发展,相当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勇往直前,将很多会计、审计事项都揽入怀中予以大包大揽,这是很危险的。因此近年来的多次讨论中,我都在不遗余力地强调区分会计、审计和评估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做为评估师不要去越位,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委托协议做好本身的估值工作就足矣,千万不要去替会计师(指企业管理层)、审计师去操心。在20191231日时点是否需要在报表中反映期后疫情的影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确切地说这并不是评估师应当考虑的事情,或者说,至少不应当过于积极地超越企业管理层、审计师去考虑讨论此事。因为这首先是会计问题,一方面这是他们需要判断的事项,评估师大可不必“当仁不让”地将该责任揽入怀中,另一方面术业有专攻,要承认我们确实并不比会计专业人员更专业;其次这是审计问题,我们也大可不必去“越位操心”,让审计师们去关注并把关此事吧。希望以下的讨论不会引起误导。

两三个星期之前,我在Linkedin上看到KPMG发布的《Financial Reporting Hot Topics: Coronavirus----Novel coronavirus outbreak: adjusting vs non-adjusting  ‘event’》,当时认真读了全文并予以了评价。很高兴看到疫情发生之后审计行业对此问题正面出声,这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有利于避免误解。我觉得这种声音应当发出得更早一些,当然并未在其他渠道做搜索,也许审计行业有更早的声音。同时也很高兴文中的观点与我之前与朋友小范围讨论的思路一致。这个文件主要是从金融工具的角度(ECL进行分析,因为是我见到的第一份,所以看得较仔细,将其中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抱歉不再做翻译了,看兴趣的请阅。近期一些知名会计公司等也纷纷以简讯等方式对相关会计准则运用中的关于疫情的讨论已经很充分,建议大家可以全面查阅。

The main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novel coronavirus outbreak affects the measurement of 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s) at the reporting date, or whether it is ‘non-adjusting’.

Give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the novel corona virus outbreak in January 2020 and how it now affects thee conomy and the current economic outlook, the question for accountants is: how does this affect financial reporting for periods ended on 31 December 2019?

While the outbreak started in December 2019,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virus and action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s and private sector only emerged in January 2020.

This means that a forecast of future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to be made – but without using hindsight(这个词用得特别好,事后的聪明,意味着莫做事后诸葛亮).Therefore, only the information that was available up to 31 December 2019 can be considered in forecasting the economic conditions for 2020 (and beyond)

回到评估的角度,其实对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估值业务而言,基准日的重要性不亚于以交易为目的的估值业务,而且由于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其时点原则的重要性应当更为突出,更容易被认识、接受。

最简单的思路是从公允价值计量的角度去理解。会计准则要求主体(这个主体是指企业管理层,而不是审计师或评估师)从有序交易中的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判断计量日或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其中相关时点同样是最关键的要素。在判断公允价值时,主体(以及为主体提供专业服务的审计师、评估师等)应当假设市场参与者基于对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合理认知,在计量日依赖通过正常和常规尽职调查工作而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很显然,无论在做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评估时,都应当依据20191231日的数据,而不应当考虑2020年发生的情况(计量日后),除非有证据表明,在计量日通过常规尽职调查手段能够合理获得这些计量日后的信息。

如果说对这一原则仍有模糊认识的话,不妨回到合并成本分摊(PPA)业务中从会计与评估的角度以一个极端的例子分析时点原则的影响。假设在某项收购完成之后,收购方进行了重大调整、重组,对被收购公司的生产、经营做出重大调整,包括放弃某些被收购方所拥有重要无形资产(如商标)。在进行PPA时,会计师与评估师尽管在执业时点和报告日已经面临实质上的业务重整,但并不能以合并日(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实际变化为基础进行分析(即使这些变化已经实际发生,如放弃被收购方的商标而使用收购方原有的商标),而应当退回到合并日这个时点,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分析被收购公司的经营预测进而进行估值。在此原则下,尽管会计师与评估师已经知晓该商标在日后已实际被“雪藏”或不再使用,但如果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分析该商标在合并日会继续使用且具有价值,就应当将该商标作为可辨认无形资产予以辨识,并按照被收购方在合并日的合理经营预测(不考虑商标被弃用)进行估值。

国内的报表日都是年底,故在会计、审计和估值时按照上述原则并无问题,这个结论可能会让许多管理层松口气,毕竟至少从报表上不会那么直接、“凶狠”地把惨烈结果列示。前两天有境外的朋友讨论,他们的会计报表日并非在年底,有不少在331号。从资产拥有者的角度就很难受,所面临的就不是披露而是需要根据一季度实际惨烈情况进行调整的问题,所以一直在与会计师、评估师紧张讨论。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此为题外话。

在讨论时,仍有不少朋友提出,这样在报表中只披露、不调整的作法,或者在交易目的的估值报告中只反映基准日的状况,是不是也是不负责任的?----毕竟并没有将真实的情况反映给报表阅读者呀。对于这样的问题,我都归之于“过度操心”者(挣着卖白菜钱、操着卖白粉的心)的问题,只能用呵呵两字来回答了。

市场经济是理性的经济,理性人假设是重要的前提。我们不能够假设在我们之前的各个环节都是有问题的,让我们对所有环节的问题承担责任,也不能假设在我们之后的各个环节也都是有问题,需要我们无穷尽地去尽责以避免他们“犯错误”。他们无意或有意犯错误,为什么不应当自负责任呢?顺着市场价值定义的思路,他们作为市场主体:

1、难道不应当是willing buyerwillingseller?

2、难道不应当“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此点展开的话,可说得太多。理性行事或理性程度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意味着对标的资产、市场和经济相为有着正常(typical)市场参与者的理解,在市场剧变或重大变化时还意味着即使评估师依委托仅披露基准日的价格(反映基准日的资产和市场状况),他们做为当事方也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必要措施去了解基准日与经济决策日之间资产与市场的变化,例如疫情的影响,以合理决策。退一万步说,难道会计师不做期后事项披露,或者说评估师不做期后事项披露(我始终不认为评估行业具有与审计(鉴证)行业一样的期后事项披露义务,有机会另行讨论),他们作为当事方就可以堂皇地不知道或装作不知道而后将决策失误的责任归结于审计师和评估师?这是什么样的逻辑?

3、难道不应当是考虑“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arm's length)吗?

如果这些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任你在报告中“繁尽无比”地做出无数的披露、解释、提示,何用之有?“满城贴告示,还有不识字的。”十几年前我在组织起草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时,有位东北老兄调侃我的话,终身难忘。

 “真实”或“合理”也永远不应当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于一定的定义、假设和前提。做为专业人士,判断工作的合理性,不应当从每一个潜在报告使用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既有的规则(如无规则依原则、原理)、定义和角色定位进行分析,做好相对于这些规则、定义和角色应当完成的工作就可以了。当然,这有点高调。现实是很残酷的,这么些年下来,我们已经被有意、无意地归入到这一角色中,去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扮演越来越多的角色,越陷越深,已分不清谁是受害者,谁是加害者,所以我们也无资格去指责过度操心者。

本着“卖白菜者只操心白菜事”的原则,作为一家准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主任的我在审阅年度审计报告时,昨天认真地提出“提醒审计机构对疫情影响要披露充分,但在报表日做ECL等相关预测、判断时不宜考虑”的意见,作为本次讨论的结束。

结束语

提笔时没想到写这么多,如果再展开,就真的没完没了了。不得不刹住笔,简单总结如下:

1、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需要回到一些最基本的原理和概念上再进行讨论,这不仅是事半功倍的有效方法,也能够真正确保其推理过程是经得起推敲的。评估行业如果想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并获得各界的真正尊重,真地需要静下心来重新认识、高度重视并尊重变化原则、评估基准日概念等一系列基本原理,回归资产评估的专业属性,用专业的逻辑去推理并形成行业通则,而不是谁的声音(权力)大就听谁的,无论这个声音是来自客户、其他中介行业或是有关部门。

2、三十年中国评估业快速发展在取得如此重大成果的同时,客观上不可否认也带来了理论、实务和管理上的一些作法偏离评估原理、原则的现象。过去是大一统的国有评估,所有的规则、要求都以强制性评估为默认前提,这样做是无可非议的。而现在的评估行业已经进入一个为多方主体、多种目的服务的综合发展时代,是时候重新考虑并构建我们行业理论、管理体系的时候了,至少是否需要在理论、准则、管理层面区分一下强制性评估和市场自发需求评估的各自需求?如果再以强制性评估和相关部门的需求为默认假设而封杀市场自发需求的合理性,何来创新和可持续性发展?

3、讨论之三结束时,谈到十多年前做项目时遇到的油价剧变,应景地将20002011年油价的走势图附上,并标注(感叹)完稿时的纽约原则价格回到每桶45.53。没曾想当晚就跌到41.52美元,310号下探27.34美元,截止本文止笔时间是33.97美元(再附下图)!不得不苦笑市场居然如此应景地配合本文,以说明基准日和评估时点原则的重要性以及在讨论之二中提到的对评估结论有效期等概念合理性进行思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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