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4号公众号的讨论之一中提出如下问题:是否及如何在估值中考虑、反映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资产)价值的影响?
之一的讨论其实并未做任何展开,只是直接引用了USPAP常见问题中的相关问答作为它山之石,以体系外的一个意见做为参考。部分朋友反馈强烈,很是支持,但也有朋友批评我偷懒,只简单借用国外的准则回答,而不去正面论述问题。今天就不妨打起精神,以做功课的认真态度,从评估的最基本原则和概念进行推导,试着从对文首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继续姑妄说之,供各位朋友继续姑妄听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下的分析是从理论上进行的推理,纯属个人研究意见,未考虑任何现有的规则和相关部门、人士的观点。相关分析也以评估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前提,因职业道德问题出现的不理性行为,均未考虑在相关分析之中。
评估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对于技术、技巧的讨论可谓越来越深入。但这种讨论多了之后,人们很容易遗忘这门学科之所以存在,是建立在一些最基本的原理和原则之上。正是这些基本原理和原则的存在,才支持了这个专业的存在。而现在很多讨论和思路已经脱离这些基本原理和原则久矣,正所谓为“走得远了,就忘了当初为什么出发”。
“变化原则”就是这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原则,甚至在国内的科教书中也已很少提及。我以为对文首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已经在提醒我们是时候重新捡起已久被遗忘的变化原则(principle of change)了。
“惟一不变的是变化”,是变化原则最简明的表达。评估中的变化原则指出,社会、政治、经济、市场、法律、企业、资产等无时不在变化,因而影响某项资产(泛指资产、产权、股权等)价值的因素总是不在断的变化过程中。
我个人一直认为AppraisalInstitute的《The Appraisal of Real Estate》[1]是评估行业最为经典的著作,虽然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领域的专业书籍,但不可否认的是该书谈及的很多不动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原则都逐步被评估的其他领域所学习、引用。该书在Foundations of Appraisal一节中,将变化原则连同预测原则(principleof anticipation)、供求原则(principle of supply and demand)、替代原则(principle ofsubstitution)、平衡原则(principle of balance)等列为评估中的基本原则。其中关于变化原则的讨论很深刻:[2]
“社会、经济、政府、环境因素的活跃变化影响不动产的价值不断变化。虽然这些变化是不可避免和持续的,但其变化过程可能是平缓、不易感受的。在活跃市场上,变化可能会迅速发生……工厂或军事基地的关闭、税法的修改或某个新项目的上马,可能都会带来巨大变化。……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市场的供求,进而影响某个资产的价值。”
变化原则作为评估专业的基本原则,各国评估界有不同的理解,无意展开,以下从我理解的角度谈变化原则对评估专业的三点重要性:
第一,评估师要正视、理解影响标的资产价值的因素持续发生变化,在确定标的资产价值意见时需予以充分考虑,此点应当已为行业所普遍接受;
第二,评估师要接受影响标的资产价值的因素持续变化的事实,需要认识到并引导客户(使用者)认识到,评估师所做的工作就是在不断持续变化的事实背景下,合理反映标的资产于某一固定时点的相关价值。此点的另一种解读,应当知晓并引导客户(使用者)知晓评估师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把所有的变化因素都在估值过程中予以考虑和反映。
这一点的重要性实在不亚于第一点(尤其在我们这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但很不幸正是此点容易被有意或无意忽视,或产生混淆认识。此点意味着评估师需要有一个重要的判断,即在分析影响资产价值因素时需要有一个“截点”,在这个截点之后的相关因素就不应当考虑在估值过程中,这既是对专业精神的敬畏和对评估师的很好保护(知所不能),更是对客户及评估结论使用者(包括监管者)的高度负责(认知评估专业工作的相对性,而不是简单地、绝对认为不“及时”反映价值就是评估师失职,特别是当他们心中的“价值”很可能是一个“情时”变更之后数字)。如果不能接受这一点,可以想像,估值这个严谨的专业工作就会变成没完没了的不严肃工程,也就成为任何人和部门根据自己的位置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可以随意批判、追责的垃圾工程。
理解了此点,反过来再看“之一讨论”中引用的USPAP问答中的部分可能措词有点拗口的文字(这部分在翻译时很难拿捏的),才会更加深刻地理解我为何对该回答评价如此之高----称之为“精典解答”:
“由于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某些时点上,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已经不能反映相关的市场状况,评估师应当决定一个符合逻辑的截止日期。这是一个很困难的决定。研究进行评估工作时的市场条件有助于评估师做出将截止日期确定在何时的决定。如果没有市场证据表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与评估基准日状况吻合并反映评估基准日市场的预期,评估师应当考虑将评估基准日作为截止日期。”
然而现实恰恰是最具有讽刺意义的,很多包括评估师在内的人或部门、法规并不愿意接受评估师和评估专业工作的这一不完美性,而自夸于或被(迫)授予无所不能的“价值发现者”的功能(我一向反对评估工作重要性和作用的无限拨高或被拨高,高处必然不胜寒)。
第三,直接引出了 “评估基准日”这一重要概念,或也可称为评估时点原则(转入下一回合的讨论)。
由变化原则的讨论引发,我想说的是经过近三十年的超快速发展,我们的行业是时候需要静下心来重新认识并敬畏评估基准日概念(评估时点原则)以及其他类似的基本原则。
将评估基准日称为评估学科中最重要的基础概念应当不为过。正是由于变化原则的影响,标的资产的价值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明显或不明显)。因此讨论标的资产价值时,如果不想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就必须将其固定在某一个具体的时点,否则对价值意见的讨论必将是无意义的或误导的。此点就如同在会计行业,不明确一个计量日,就无法报告资产状况,或者不明确一个会计期间,就无从讨论企业的损益。
Henry A. Babcock博士早在1968年的《Appraisal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一书中即指出:
“资产的价值受许多经济因素的影响而随着时间不断变化。价值可能会上升,也可能会下降或波动。……由于这个原因,对资产价值或评估的评估都必须说明一个该数字结论适用的日期(the date at which the figure is applicable),否则该结论就没有意义、无用。”[1]
《TheAppraisal of Real Estate》在讨论date of the opinion of value时,指出:
“价值专业意见的日期必须是明确的(specified),因为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始终在变化之中。虽然在进行评估时所观察的状况可能在其后一段时间内维持不变,但价值意见只能被认为在该明确的日期有效(valid)”。
2019年最新颁布的《国际评估准则》在讨论市场价值定义时也指出[2]:
“’在评估基准日’意味着价值是相对于某一个给定时点的时点概念(time-specific as of a given date)。由于市场和市场条件可能会变化,所估算的价值意见在另一个时点很可能会变得不正确或不合适。价值结论需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市场状况和条件,而不是其他日期”。
引用这么多经典出处,无非就是想说,评估基准日如同价值定义(类型)一样是评估的灵魂。但很可惜的是,虽然在评估理论与行业初入国门时,评估基准日时就已经被引入(此点远强于价值类型理论),但其重要性和真实内涵却长期被忽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敬畏。更有甚者,评估基准日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部门的规则和实务中不断以各种方式被“偷换”。在我国具有较强中国特色的评估行业发展环境和背景下,三十年来产生了一些耳熟能详的基本概念,如“评估结论有效期”、“评估报告期后事项”,其实仔细推敲一下,这些概念是否成立?是否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变化原则和评估时点原则的违背和践踏?(对这些违背评估时点原则的相关概念的演变过程及其批判有时间会另文深入讨论)另一方面,在相关检查工作中,动辄以基准日后的实际运营情况来简单否定评估判断的作法亦比比皆是。(这里忍不住插一句题外话,我在2000年前后受命代表行业协会负责与证监部门一同对某上市公司评估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在调查前双方召开的动员会上,我向检查组一再强调,不能简单地用该公司基准日后实际的经营情况去验证评估的合理性,而要分析评估机构所做的判断与基准日的状况是否切合。我不知道现在是否还强调此点。)
上述这些现象表明从评估实务到评估理论,再到评估监管,都存在着很大的功利性(实现各自定位下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而不尊重评估工作自身的专业原则。因此,有位朋友昨天说的正入我意----以本次疫情危机对估值影响为例,“教育”一下相关部门以尊重专业工作的专业性。说实话,我在90年代初期最早开始翻译国外文献时,当时印象最为深刻的一个概念是“由于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评估师有责任去教育(educate)客户和报告使用者乃至社会公众以合理理解、使用评估工作。”我觉得这个概念特别好,但还是不敢使用educate这个词啊,所以在很多后来我负责的行业文件和准则文件出现的都是很客气的“引导”概念。回到正题,我觉得是时候重新认识并敬畏评估基准日概念和时点原则了,引导评估师、评估结论使用者和评估行业监管者乃至社会公众真正理解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至少应当引导各方认识到评估结论应当且只能反映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这一时点的价值,而不应当是任何一个其他时点的价值。
谈评估基准日,不得不谈及评估业务中与评估基准日相对应的另一个时点概念----报告日(date of report)。在对评估基准日缺乏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报告日概念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混淆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认识,这种状况不仅国内存在,各国评估界都存在这样的问题,特别是当各国评估界并未统一使两个概念英文术语的情况下(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有机会另文讨论)。
其实报告日相比于评估基准日在国际评估界从来不是一个重要概念,关于评估日的内涵、作用的讨论远没有国内深入。各国评估界普遍认为报告日的意义主要在于根据其与评估基准日之间的相对关系,决定相关评估业务是当前评估(current)、追溯评估(retrospective)还是未来评估(future),除此之外并未发现对报告日进行特别研究的意义,因此在相关文献中很少找到关于报告日的定义和讨论。
我们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国内评估行业从起步开始就受到审计鉴证行业极大影响,以至于需要借鉴审计鉴证行业对报告日等概念的讨论,对评估报告日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大有不将自己列为(或被列为)鉴证行业不罢休的精神。当然另一方面,由于评估行业在国内处于严格监管状态,报告日的确定很可能会成为追究责任的重要突破口。因此在此背景下,围绕着报告日的我们行业进行了深入研究,主流观点认为报告日是评估结论的形成日期。这个结论无可非议,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评估结论的形成日期,也仅应当指评估师完成相关工作、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日期,而报告所反映的结论本身应当是与报告日不相关的,不能偷换概念,潜移默化地以为或暗示评估结论与报告日或其他非评估基准日相关。
因此,可以将评估基准日概念对评估实务的影响从以下几个层次予以强调:
第一,基于评估基准日概念和评估时点原则,评估结论应当且只能反映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相关价值,应当且只能反映评估基准日时点的资产、市场状况;
第二,评估报告日或其他非评估基准日时点的资产、市场状况都不应当影响评估结论;
第三,即便是在报告日或非评估基准日的时点,评估师发现标的资产相关的市场和资产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也不应根据这些变化而影响评估结论,除非这种市场和资产状况的变化在评估基准日是能够被市场参与者能够合理预期的。
从以上变化原则到评估基准日概念的讨论,实际上已经很严密地回答了本文文首讨论的问题:
考虑到2019年12月31日这个时点,市场参与者根据通常能够获得的信息无法判断本次疫情的爆发和恶化,在以此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的报告中不应当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市场和资产的变化对价值结论的影响。当然,必要的披露是需要的,无论是在以交易为目的还是以财报为目的的估值中。
[1]本书由美国AppraisalInstitute出版至今已逾七十多年,目前已再版至第14版。需要指出的是此书虽然是不动产评估的经典著作,其基本概念、原理对整个评估行业都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评估准则》早期的基本概念受此书影响较大。
[2]摘译自The Appraisal of Real Estate, 第12版 ,Appraisal Institute,第35页。
[3]摘译自《Appraisal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第5版,AmericanSociety of Appraisers,第126页。
[4]摘译自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2019,第18页。
(待续)
王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