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来,新冠疫情形势严重。这段时间正是评估师、会计师最忙碌的季节,既是各公司集中出年报的最重要时刻,很多交易行为也都会选择年底做为基准时点。因此无论以交易为目的还是财报为目的的估值业务都面临着一个问题:如何在估值中考虑、反映新冠疫情对标的公司(资产)价值的影响?
对此,业内的讨论声音一直不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新冠疫情的严重程度及对宏观、行业和企业经营的影响勿用置疑;新冠疫情的发展已经严重扰乱了多数企业的计划、经营,之前制定的经营预测等很多显然已经不再适用;评估行业如果不及时、充分地反映疫情的影响,就无法承担起评估行业应有的责任----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顺着这个思路,推理和结论都很明确:评估师在估值时(假设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需要充分、及时考虑新冠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计划的影响,并将其反映到相关的价值结论中去。
在春节期间与多位业内朋友进行了讨论。涉及到评估中的“变化原则”和“评估基准日”等基本概念,也涉及到以交易目的和以财报为目的的估值。相关观点不一定对,以姑妄说之的方式分期列示,供各位朋友姑妄听之。
在第一次讨论此问题时,首先跳到脑海中的,是在翻译《美国评估准则》(USPAP)时印象极为深刻的一个准则应用的问答。
美国评估促进会(AF)每两年发布美国评估准则(USPAP),平时也不定期地由评估准则委员会(ASB)以常见问题(Q&A)的方式,结合评估师提出的实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就评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予以阐释。
征集上来的问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评估基准日相关。在讨论评估师是否可以使用评估基准日后的信息时,ASB有一段精典的解答,几乎很完美地回答了关于当前形势下是否需要考虑疫情对年底估值的影响。虽然这是针对不动产评估的问题,但其原理和精神与其他评估领域无二,因此首先将其作为它山之石,供国内同行参考。
问:我在评估某不动产。由于三年前当地的主要雇主关闭工厂,该不动产所在市场受到很大影响。在客户所需要价值意见的基准日之前,还不知晓该工厂将要关闭。在我的追溯性报告中,如果考虑该工厂关闭的因素,是否合适?
答: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仔细阅读评估准则说明3——追溯性价值意见。评估准则说明3中与此最相关的规定如下:
追溯性价值评估的复杂性在于评估师已经知晓评估基准日后市场发生的情况。评估追溯性价值意见时,评估师可以考虑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以对买方、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能够合理考虑的趋势进行验证。由于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某些时点上,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已经不能反映相关的市场状况,评估师应当决定一个符合逻辑的截止日期。这是一个很困难的决定。研究进行评估工作时的市场条件有助于评估师做出将截止日期确定在何时的决定。如果没有市场证据表明评估基准日之后的数据与评估基准日状况吻合并反映评估基准日市场的预期,评估师应当考虑将评估基准日作为截止日期。
评估师在追溯性评估中,不能在分析中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件,因为这些事件改变了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条件。使用这些信息是与评估的预期用途不相符的,因为买方和卖方在评估基准日都无法知晓或预知之后发生的事件。
但是,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基准日后发生的事件。特别是在评估师有理由相信该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在使用评估结论时,由于不知晓这些事件发生的事实可能会被误导的情况下,这种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
(摘自《美国评估准则》,王诚军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6页。)
以上讨论和阐述已经十分清晰,无需做额外补充。(待续)
王诚军
中诚君和
C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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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君和(CVI)专业团队关注中国税法(59号文、七号公告等)的最新发展,在中国境内最早开展以税务为目的之估值服务,与相关境外估值、顾问机构合作完成多家跨国公司涉税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