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惊闻江平教授去世,一代大师就此而去,不胜哀恸。
评估是一个离法律并不近的行业,然而由于各种机缘巧合,江平教授却曾以法学家的身份深入到评估相关问题的讨论之中。我有幸作为评估人,深度介入其中,不仅能够就行业的定位、发展事宜多次与江平教授请教、讨论,更曾荣幸地邀请江平教授来为行业进行授课。
二十年来常回想起先生的热情、友好、对后辈的抬爱,谨以评估人的身份,追述往事,作为对大师的纪念。
(一)与江平教授的文缘
对江平教授,我是仰慕已久。但促使结缘的,却是一段文字。
2003年底,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起草工作已基本就绪。为配合即将由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中评协拟邀请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专家为基本准则的发布进行宣传。我当时担任标准部的负责人,负责基本准则的起草、发布及发布后的宣传工作。在讨论和签报中首先建议邀请江平教授撰文。有人质疑:江平教授是知名法学家,但与评估有何交集?我给的理由是在早期评估准则起草过程中,发现江平教授曾发表过关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公信力方面的观点,其中关于资产评估的讨论尤其精彩,对基本准则中一些重要问题的讨论很有支持。因此很有信心地提出江平教授虽然并未介入过资产评估行业,但他以法学家的高度关于资产评估作用与定位的思考与当时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的定位极其吻合,可以在此基础上将基本准则中的重要原则性问题进行延展讨论。
二十年后的今天,我仍然认为当时收集到的江平教授的这些观点极为精彩,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从对评估行业认识的角度谈评估风险》(王诚军,《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2期)中,我曾系统地整理了江平教授关于评估行业的相关观点,不妨再次分享如下:
·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重塑社会公信力》一文中指出:“如果法律和社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定位不恰当,也会加大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
·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
·江教授指出,“直接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或折股的作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折股,却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同时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其实在起草基本准则时,我们起草组一直努力去界定资产评估的作用和定位。虽然受各方条件所限未能正面阐述,也未能对此进行正面宣传,但从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评估的定义(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评估师的责任“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明确评估师和相关当事方各自的责任(特别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恰当使用评估报告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的否定性强调表述,不难看出基本准则努力的方向与江平教授观点的一致性。这也是为什么我会在第一时间提出建议请江平教授撰文的根本原因。
(二)请江平老师撰文的前后
有了目标,但如何能够实现,颇挠头。
好在起草基本准则时,正是中评协与中注协两会合一的时期。中注协法律部的同事周艳是政法大学毕业,与江平老师较熟,我也了解到她曾代其他部门约过江平老师的稿件。我直接找到周艳,没想到在她的帮助之下,这个难题出乎意料地得以顺利解决。
记得是一个下午,我随周艳到位于京城西南角的江平老师家中拜访。家中人着实不少,江平老师在百忙之中十分热情。在听取了来意之后,江平老师谦虚地表示对资产评估行业了解不多。我将基本准则的主要思路、观点与江平老师做了汇报,并特别指出准则中很重要的一些表述与他之前发表过的观点十分一致,代表中评协希望江平老师能够撰文、宣传。我能感觉到江平老师对这个主题很感兴趣,很快进入主题,展开了实质性讨论。江平老师从法学家的角度谈了不少关于评估的观点,其中一句话印象尤为深刻,大意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要求,这是我们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但不应当把这种程序上的强制性要求潜移默化地演变为评估结果的强制性,即不应当将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强加于其他当事人,这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不知不觉中,讨论了有一个多小时。江平老师很愉快地接受了撰文的邀请,我也很高兴完成了任务。在讨论了基本的思路和方向之后,约定由我先回去起草草稿,然后带草稿再当面来讨论。
过了两周,我带着打印好的《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后该文以此为题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中国资产评估》刊物上发表)草稿,请江平老师审阅。江平老师很认真地逐段进行了讨论,基本定稿。后此文以《评估资产评估》为题在法制日报刊出,在社会各界引起深刻反响。(全文见江平教授旧文:评估资产评估/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定位----CVI研究)
在与江平老师的接触中,处处感受到江老师的热情、友好以及对后辈的抬爱,有一件小趣事终身难忘。在讨论基本定稿后,他突然提出,这篇文章发表时应当与我联合署名,因为“你参与了全部的过程和写作“。我在感动之余,连忙解释我是代表组织和单位而为,是职务工作不能署名。在解释过去后,临走时他又认真地提出:那稿费你应当至少拿走一半。我哭笑不得地向他解释如果我拿了,那就是违反了组织原则和财务纪律,方才作罢。但江平老师的友善、关爱之情及平等的理念让我感动至今。
(三)请江平老师为评估行业授课
基本准则发布之后,中评协组织在行业内进行大规模的培训。有感于江平老师对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兴趣和友善,再次联系江平老师,提出能否请他为评估行业进行一次授课。其实知道江平老师很忙,很担心他是否有时间和兴趣接受,做好了被回绝的准备。结果江平老师是欣然接受。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致是2004年的11月(我的听课笔记显示的文档时间为2004年11月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评估行业骨干有幸在北京天下第一城举办的资产评估行业大型培训班上,聆听了江平老师的精彩讲授。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可能是评估行业仅有的一次。
当时我认真做了记录,江平老师大致讲了四个部分(根据听课笔记简单整理,可能不完全):
第一部分是从宏观角度讲法制建设的热点问题,涉及到评估机构的主体地位、评估机构的定性、评估的作用;
第二部分从财产权利的角度谈评估
“……评估不解决权属问题,也不解决风险问题,主要是价值问题。不等于权属未解决就不能评估,并不影响其价值形态。价值多少和归谁所有不一样,评估不能去解决权属,法院等去解决。不能说不能评价值,当然要注意,权属没解决,风险就更大了,更复杂化。”
第三部分从行为的角度谈评估
1、行为的效力
”评估行为的效力也可以用民法的概念,……评估结果正常情况下有效的,不采用也可,也不是有强制力,由双方作用形成价格。价格的形成是市场关系,……评估是参考意见,价格由当事人决定。如果有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效力就是另外一个问题。”
2、行为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对于评估来说,最重要的是评估哪些是强制性,哪些是任意性?……评估行为中哪些是强制的?应当有两个意义:一个是评估行为的强制性,一个是评估结果的强制性。两个是不同的问题。”
“评高卖低不等于流失,但不排除流失。要根据市场。国有资产评估价格不等于一般的交易中的价格。|”
第四部分从责任的角度谈评估。
一口气写到此。
从一个评估人的角度,纪念江平教授。
建议感兴趣的业内朋友,重新读一下《评估资产评估》一文,二十年后再读,不胜唏嘘!
见江平教授旧文:评估资产评估/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定位----CVI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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