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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定位的思考与回顾:兼谈基本准则中几个观点及旧文一篇—CVI研究

很多事情就是这么有意思,象葫芦串一样,一个能引出另一个。

因准备一份主题分享稿,上周找出了当年江平教授的旧文。文虽旧,但现实意义并不减20年前,故于20221216号由CVI公众号将此旧文刊出,见江平教授旧文:评估资产评估/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定位----CVI研究

此文刊出后引起很多老朋友的关注和反馈。一位老朋友、老同事提醒我,其实在此文之前我还写过另一篇主题相近但展得更开的文章《从评估行业认识的角度看待评估风险》。我当时一楞,对此标题略有陌生。直到发来了中评协网站专业文库上的截图才恍然:这不正是我找了半天未找着的文章吗!该文发表于2004《中国资产评估》第2期,发表时杂志编辑将标题做了修改,而在我的档案中文件名仍为《评估行业的定位与评估风险----换一个角度看待评估风险》,所以在上周准备主题分享稿时没有对上,否则应当将此文先于江平教授的《评估资产评估》分享出来,能够更好的呼应。

回看此文,感慨很多。

这篇文章写于基本准则发布之前,因立足于行业人士,角度不需要站得太高,确实讨论得更开一些、更贴近行业。当时我还是行业协会的准则研究和制定人员,20多年来已变成评估执业人员的我观点始终未变:行业定位的巨大风险和期望误差不解除,还奢谈什么降低评估风险?在评估实务中一直按此理念实践着,既有遇到理性客户成功说服引导后的欣喜,更有面对“巨婴、工具人”阐释无效碰壁后的沮丧,总体上很是艰难,屡败屡战。

当时文中提出的几点建议,今日仍有必要提出,有点辛酸,但这并不简单意味着这么些年努力一点作用也没有。至少有一点足以让我欣慰,尽管多次修改、文字表述等发生不少变化,但当初在制定基本准则及写这些文章时的一些如下观点(稍后略展开),已经深入人心,逐渐成为这个行业的共识,甚至成为报告中的标准表述---当然,这种表述是否能够完全被各界接受还很难说(悲哀的是这并不单方面取决于我们,更取决于各方面和制度的理性),但至少这个行业能够发出一致而不是混乱甚至是自残的信息。

几个观点试列举并简单阐释如下: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请理解此处反映的是资产评估的本质属性,这是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与国际评估界主流观点相同。深受大学时所学金岳霖老先生主编的《形式逻辑》影响,我一直坚持认为,如果不以描述本质属性的方式给出定义,这样的定义是不严肃、经不起推敲甚至可能是荒唐和误导的!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请理解这实际上是对资产评估定义和其专业意见定位的呼应、强调和自然延续!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注意到,合理性(reasonableness)与基本准则出台以前各类评估文件中所提出的“客观、真实和准确”等似是而非的笼统提法有着本质不同!要知道合理性是相对的,合理与否总是相对于一定的时点、目的、用途和工作程度(scope of works,虽然scope of works这个概念在中国评估行业始终未引进)等条件,而不是绝对的,更不是不讲条件、不计成本的!不讨论时点、目的、用途和工作程度(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和研究到什么程度、收集到什么程度的资料、主观和客观上的工作深度甚至是所支付服务费用的充分度),而去简单、“正义”地主张、要求绝对的合理性,这恰恰是最大的不合理!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从明确评估师的责任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再次对定义和定位进行呼应和强调,这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需要保证所提供资产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在以后的几乎所有法规、文件中得出保留,而在此之前只有对评估师的要求----收集和核实相关资料。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这句的精妙处在于在多次从正面讨论定义和定位之后,又再次从反面以否定的口吻阐释了资产评估的定义和定位。


吾意如此,君复何求?

罢了,简单点释至此,愿者自悟。

原文如下:

从评估行业认识的角度看待评估风险(评估行业的定位与评估风险

------换一个角度看待评估风险)

王诚军

 

近年来,随着涉诉案件的增加,评估行业的风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风险猛于虎的概念在许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头脑中已经形成。为此,评估机构和广大评估人员都在探讨并采取切实措施努力规避评估风险。本文拟避开讨论具体的评估风险防范措施,而从另一个角度即从评估行业定位着手进行讨论,以引出一个评估行业管理者、执业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都应当高度重视的结论:评估行业的定位不清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我国当前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所不可回避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所谓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在社会活动中风险是无所不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努力控制、避免风险,将评估业务的风险降到最低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但在评估行业没有恰当定位的背景下,任何评估机构或评估师降低风险的单独努力都是很无力的,因为评估行业的定位和作用并没有被我们的客户(评估报告使用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乃至社会公众以一种清晰的方式予以认同。在这些部门和人员不能合理地理解、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即使做了充分披露和必要引导,导致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被误用或错用的可能性仍很高,因此评估风险无法得到根本性的降低。

将评估作为一种行业或产业的提法在我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严格意义上这只是日常行文和表述方式的体现,我们并没有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充分认识评估行业。迈克尔.波特在其著名的《竞争战略》一书中指出,所谓行业就是指提供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集合。电脑行业或电视机行业都是典型的行业,所提供产品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使用范围等不仅是生产者追求的目标,也为消费者熟知并能正确运用。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做到供需平衡,作为供应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分析需求方的需要,设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并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并清楚地将产品性能告知需求方,必要时还需要根据需求方的要求修改或调整产品标准。而需求者(购买方)也应当充分认识(至少是被告知)所购买产品的性能和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而合理有效地使用该产品。只有这样才形成均衡的产业,需求者能够真正有效地满足其需要,进而会对该产品形成持续的需求,继续维持这个行业。

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评估行业提供的产品是什么?不同企业(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这些产品的功能和使用范围是否被客户或社会公众充分认知?如果仔细分析一下我们评估行业的现状,应当说与评估相关的各方面对产品的功能(作用)始终是含糊的,不仅评估产品的使用者对此认识模糊,就连我们提供者也不是很清楚。评估委托者和评估结论使用者在委托评估业务和使用评估报告时对评估的认识是模糊的,不同的人对评估结论能在相关决策行为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有不同的理解。而我们评估行业在提供产品时也不是很清楚该新产品起什么作用或究竟应当如何使用,因面在引导使用者方面也就很无力。这就必然决定了委托方和使用者在使用评估报告时误用(无意或有意甚至恶意误用)评估产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对评估服务不满甚至于提起法律诉讼的可能性居高不下,这就是为什么笔者认为当前单个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降低评估风险的努力收效不大的原因。

具体说来这一问题就回到近几年来我国评估界已经开始谨慎涉及的一个问题:资产评估到底起什么作用?是供当事人进行相关决策时参考的依据即咨询作用,还是具有鉴证作用(虽然对鉴证并没有完整定义),在当事人决策时必须或应当采纳?有相当一部分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时作出许多承诺,诸如“经过我们的法定评估后,你们就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帐、交易、投资…”一旦评估服务完成后当事人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遇到麻烦时,评估机构则宣称“我们的评估结论仅供你们参考。这种评估作用的不定性或双向可选择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单个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是有益的,既有利于承揽业务又有利于推卸责任。但这种评估(产品)作用的不确定性对评估行业而言是极其有害的,最终将影响整个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和存在的基础。

在英美等西方评估业发达国家,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是很清晰的。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在其经典教材《机器设备评估》中明确指出,评估是为谈判建立基础(establish the base for negotiation)。应当说作为一个成熟的评估行业,评估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是没有疑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应当能够在参考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决策,因而很少听说有评估报告使用者仅以因依赖评估报告而受到损失为由起诉评估师的案例。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特殊环境使得资产评估作用这一本来在西方国家十分清晰的问题在我国变得十分复杂,长期以来负有决策职能(同时也承担决策责任)的部门无意或有意转让、让渡或混淆决策权及相应责任,这是我国资产评估作用长期以来认识混乱的最根本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评估作用的模糊作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评估作用的不恰当宣传、拔高,评估结论在相当程度上被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或执行的结果,或者当事人简单地将评估结论直接作为决策。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对经济行为的不满必然会转向追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我们评估行业所提供产品的模糊性,导致整个评估行业处于高风险状态,如果这一状况不得到根本性解决,评估行业的风险很难通过个别机构和评估师的努力得以分散。

这一问题在我国评估行业已经引起讨论,但尚未得到高度重视。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重塑社会公信力》一文中指出:“如果法律和社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定位不恰当,也会加大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江教授指出,直接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或折股的作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折股,却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同时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江平教授从法学工作者的角度对评估作用定性不清表示了担忧,这与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评估行业现状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这也表明了评估作用定性不清对评估行业发展所具有的潜在危害,也凸显了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建议根据当前我国评估行业的状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第一,改变长期以来对评估行业很少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局面,对评估服务进行必要合理的供需分析,即明确评估行业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评估行业不能提供什么样产品或者不应将评估产品按什么样的方式使用。

第二,加大评估立法力度,争取尽快出台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参照《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明确评估师及期所对应的相关当事人---委托方或评估报告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将相关当事人恶意起诉评估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第三,加快资产评估准则起草工作,尤其要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等重要性文件中正面对资产评估作用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在评估行业内部形成统一认识。

第四,通过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共同努力,积极宣传并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并恰当运用评估结论,对评估这一专业服务提出合理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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