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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必须明确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CVI研究

美国评估学会(AI)新出版的《工作范围》(第三版)指出,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是评估中的重要基础概念。恰当理解并应用工作范围概念将保证评估师能够提供各种评估服务并保持在业务中的灵活性,这在当前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该书讨论了工作范围概念在评估行业的演变历史以及现行USPAP准则、AI评估执业准则和国际评估准则中关于工作范围的要求,并以案例及报告模板等方式对评估师如何在各种业务中理解、执行工作范围进行讨论。

AI主席Jefferson L. Sherman指出,“自从《工作范围》2006年首版发行之后,工作范围这一概念持续演变,相关专业评估准则中关于工作范围的要求也不断扩大、明确。”明确评估业务中的工作范围将有利于提升评估师面对客户关注时的专业性和灵活性(professionalism and flexibility)。恰当地界定评估业务中的范围也会有益于评估师开拓新的业务。在每一项评估业务中,评估师必须准备好支持其关于工作范围的判断,并说明工作范围是如何执行的。

(以上内容摘自AI网站)

 

 CVI点评:

      工作范围(Scope of work)是美国评估界近二十年来所形成的最为重要的评估基础概念,并逐步得到各国评估行业的认可与接受。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翻译USPAP(美国评估准则)时,尚无此概念,而在翻译2008年USPAP时,工作范围就已经成为与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等并列的“规则”(rule)之一,置于“准则和准则条文”之上。

 工作范围是极为重要的评估基本概念,在国内并没有得到重视和系统的研究。从表面上看,很多人以为工作范围与我们准则中的“评估计划”相近,因两者都有通过一定程序、工作以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意思,但实际上两者不仅有着实质与形式的本质区别,其目标、作用、约束对象等更差异甚大。

CVI研究认为,在评估业务中不讨论、不明确工作范围是极不专业的,对评估行业和评估师而言也是极为危险的,例如:

@在我国仍基本延续以资产总额作为确定工作量、评估费用的基础的前提下,相同的评估对象因目的、客户需求等不同导致的工作量差异极大(实质是工作范围不同,如现场程序做到什么程度等)。如果能够明确工作范围,将有利于引导服务双方正确认识工作量,合理确定评估服务费,并有效防止个别委托方恶意、无限加大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工作范围确定后,才可能制定需要执行的具体程序和计划,并得到各方的认可。后续的评价、考量也都将以确定的工作范围为起点,而不能天马行空式地随意指责。在不讨论工作范围的情形下,在国人(包括委托方、使用方、监管方等)的思维和文化中,一定是假想评估过程中是“应当执行所有的程序”----“所有的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充满争议的、随时可能被扩大、滥用或误用的、在实务中已经让评估执业机构和人员不堪重负的危险概念。

@工作范围不仅明确了需要做什么,其实更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不需要做什么,此点更为重要!(读者自行领会)。

@如果不讨论工作范围,评价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自然是“随心所欲、收发自如”----现在常见的各类主体质疑、指责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基本如是。如果各方足够理性,在确定的工作范围上再讨论结论的合理性,才是“理性人”的正确行为。

……

 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暂不展开讨论。现将2018-2019年版本USPAP翻译过程中关于工作范围的相关注解列示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有关scope of work的系统研究,CVI将陆续深度推出。

 

[1]  “scopeof work”在本书中译为“工作范围”,这是USPAP近十多年来引进的重要概念之一。工作范围这个概念在我国评估界的理论和实务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概念,总体上包括对评估对象的识别和勘查、为形成评估结论所需要收集的资料、所做的研究分析和逻辑推理等,也包括在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后如何应对以及对工作范围的披露等内容。

工作范围是评估师执业的核心所在,其逻辑思路如下:第一,评估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评估问题(需要评估师回答的问题);第二,在明确评估问题的基础上,评估师判断该业务的风险,判断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而确定所需要进行的工作(工作量);第三,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恰当执行已确定的工作范围,如果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对工作范围带来限制,评估师需要根据这种限制的程度,决定变更工作范围或退出评估业务。

工作范围的决策贯穿评估程序始终,只有恰当确定并执行工作范围,评估师才能恰当完成评估业务、形成可信结论。一方面工作范围是对评估师形成可信结论的基本要求,构成评估师的责任与义务,即需要确定合理的工作范围并予以合理披露(包括所受限制);另一方面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评估师的保护(评估师无须对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负责),同时也是对客户和预期使用者在使用评估结论时的合理引导(客户和预期使用者应当根据与评估师所约定并得以披露的工作范围合理判断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可用程度,不能简单地使用评估结论,特别是在明知超出所约定工作范围的情况下非理性地使用结论)。

因此,工作范围规则是保证评估师作为评估服务提供者与保证委托方和预期使用者作为评估服务委托人和使用者均能合理理解评估专业工作的重要制度。工作范围的意义还在于表明评估师的评估服务是与预期用途和风险(决定工作范围)、工作范围(决定工作量)、工作量挂钩的,因此同一评估业务基于所确定的不同的工作范围,其评估费用也是不同的。

工作范围规则在USPAP的早期并没有形成 ,它是在USPAP制定后十多年的业务实践中摸索、总结出的重要评估概念和制度。基于评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国评估行业并未形成工作范围的概念,与之对应的有评估计划的概念。从一定角度出发,可以将评估计划与工作范围简单理解为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即工作范围是体现评估服务所需要进行的实质性工作,评估计划是为实施必要的评估工作所做出的工作安排。工作范围的概念未直接引入中国评估界,但相关理论、思路还是在相关准则和规定中有所体现,具体可参见后文注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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