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5日的CVI公众号上,分享了本次《美国资产评估准则》(USPAP)的再版序,本期依计划继续分享2009年USPAP中文版发行时的《译者序》。
虽是写于2009年,但十多年后来看,仍有意义,无论是对于理解USPAP还是理解行业现状。故本次出版依旧保留。
曾经有朋友问我,一个专业性的著作,你怎么还扬扬洒洒地弄了一万多字的长序?当时出版时,也是把出版社的专业编辑惊住了,向我提出专业著作没有写这么长序的。我解释说此序反映了十多年来(当时)对准则、USPAP、行业的认识(和感情),不是一个普通的序。很严谨的人大出版社破例接受了我对序的这种写法,体现出他们的水准和对作者和专业工作的尊重,对此我十分感激。
此序较长,一万多字,还是分两次分享。
《译者序》的第一部分实质上是我还在负责评估准则起草工作时为院校老师著作所写之序的浓缩版,反映了我在多年研究、起草准则后对准则本身的看法,兼顾了对中国评估行业现状的一点评价。很怀念那个时代,现在恐已没有这样的激情能够在一个晚上写出这样的文字。
第二部分解释了在1998年第一次翻译出版之后再次翻译USPAP的原因。
第三部分反映了我对什么样的准则是优秀准则的看法,虽是一已之见,但十年之后来看,别有意义。对于任何事物的评价,还是需要些客观的、外部的标准为好,不能像现在见到的社会现象这样,动不动就组织专家自“评”为一流。
译者序(2009)之一
巴金先生说过,序文“无论长和短,它们都是我向读者讲的真心话”。“把读者当作朋友和熟人,在书上加一篇序或跋就像打开门招呼客人,让他们看看我家里究竟准备了些什么,他们可以考虑要不要进来坐坐。”受此影响,作为一个“评估人”,我以说心里话的方式,向各位朋友谈谈我对评估准则及准则的认识,谈谈我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重译《专业评估执行统一准则》,谈谈我对USPAP的理解,USPAP对美国、国际评估界的影响以及对年轻的中国评估行业的影响,也包括对我个人的影响。是否“进来坐坐”,就由各位朋友自己决定吧。
(一)
对评估准则及准则性文件作用的认识,从来就不是一个清晰的领域。我想首先借用我为他人所作之序中的几段话,和朋友们谈谈我对评估准则及准则的看法。
准,标准,《汉书·律历志》:“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则,法则,《诗·大雅·烝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准与则单独用来,都是指用于约束或衡量之用的一定之规,而合起来组成“准则”这个词汇,再次显示了汉字文化的博大,其意更甚。可见“准则”这个词很早就开始使用,如《南齐书·张绪传》:“晋氏衰政,不可以为准则。”
及至现代,准则被评估、会计、审计等行业普遍使用,以其意雅。其实通俗地说,准则者,规则也,规矩也。“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员(圆)”,已成为国人耳熟能详的常用俗语。这就表明了人们的一个基本共识:要做好什么事情,不管是多么微小还是多么宏大的事情,都要有规则,都要守规则,除非你不想做好(不成方员)。
然而事情并不就是这么简单,光做事的人努力做好就行了吗?很多时候光自己做好还不行,还需要让别人认为你做得好才算把事情真正做好。也就是说有许多事情,做事的人按规则做好只是一个方面,还需要让别人认为你做得好,即能够评价好坏、优劣。小到农耕社会中的一件农具,其长度、厚度、韧度要达到一定要求,工匠必须按规则去做,而且要做好。如果该工匠是个欣赏自己产品的艺术家或留作自用,做到此就足够了;但如果还需要出售此具并以此养家糊口,则还不够,还要让用者(潜在购买者)认为其好才行,否则就不会有人来购买和持续地购买此农具(按现在时髦的话说就是无法实现这项工作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别人来评价固然重要,但需要注意的是还不能乱评价,评价也需要有一定之规则,至少应当按照有意义的规则或比照工匠所依据的规则去评价(在这里我们假定工匠的规则是合理和有意义的),否则就乱套了。比如对南方水田里使用的农具,却张冠李戴用北方旱田里农具的规则去评价。听者听到这样的评价,就不会去购买这个农具了,谁之错?这就是典型的这么一项工作和产业:不仅需要自己做好,也要让其他人(特别是潜在购买者)认为其好。因此,小到这么一件农具,大到现代科技社会之航天巨器,其制作、其验收均需有严格的规则。由此,又表明了人们的另一个基本共识:要评价事物,必须要有规则。这可能就是规则的基本作用:既是指导做事的规范,也是他人对你所做之事进行评价的尺度。这两个作用是同等的重要,因为只有根据规则才能将事情做好,也因为只有根据这么一个规则,别人才能正确、合理地评价你所做的事情。在现代社会中,后一个作用的重要性可能显得更为突出了,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作为评价的依据,则见仁见智,无法形成好坏的判断,许多事情就会没法做下去了。
而评估,如同审计、会计一样,恰巧就属于这么一个范畴,既要自身按规则做好,又需要被别人根据规则对其服务好坏进行评判。一方面,评估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定之规,约束评估师,指导评估师,以提高评估之服务质量,这一点无须多说。另一方面,评估是受人之托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服务,自然要接受委托人的评判。而评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又成为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进行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其质量高低也就必然受到评估服务使用者(可能包括委托人以外的其他当事方)的评判,在这里我们需要假设评估服务使用者同市场经济下各种市场主体一样是理性的,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是不会像目前出现在我国的一些评估服务委托方或使用者那样简单、直接、被动甚至恶意地使用评估结论。同时,由于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评估服务对社会利益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在一般的民事服务行为中,行为人一方如果违规,侵害的可能只是另一方或几方的利益。而有些评估服务的不当,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损害国有资产、威胁金融资产安全等。因此,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需要介入,也需要评判评估服务的好坏。由此,我们大体可以简单地归纳出需要对评估服务进行评判的三类主体:委托人、评估服务使用者、政府监管和司法部门。评估服务又是一种典型的非标准产品,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不可能有简单的、标准化的或指标化的尺度。不同的主体从不同角度出发,有的人会将评估的结果与自己心中或计划中的期望值去做比较,有的人则不断地将评估结果与事后的成交价格(或类似成交价格)进行比较,由于评价所依据的尺度不一样,对同一个评估服务会有着相差甚远的评价也就不成其为怪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像评估业发展成熟的国家一样,将评判主体的评价标准,从结论正确与否的简单二元判断,引向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判断,那将是我国评估行业成功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和飞跃。担当促进实现这一转折和飞跃大任的,就是也只能是评估准则!
以上观点反映了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个想法:评估服务是一个系统过程,绝不仅仅是评估师单方的行为。评估服务的好与坏,不仅取决于评估师的专业服务水平和披露水平,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委托方和使用者的理性程度,以及监管者的理性程度。即一个良性循环的评估服务,需要理性委托、理性评估、理性使用和理性监管。任何一个理性的缺失,都会导致评估服务的失败或无效,甚至是引向危险的方向。而在形成这种理性循环的过程中,评估准则的重要性实在是太大了。一部好的评估准则,不仅能够有效地指导和约束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还能引导正确处理好评估师与委托方、使用者的关系,更能为委托方、使用者和政府部门提供一个合理评判评估服务的依据。
(二)
近20年来,我先后翻译过不同的评估书籍。与以往不同,此次翻译USPAP完全是我个人的行为,既未受任何组织之“重托”,也未接受任何资金支持。翻译本是苦差事,专业性文件尤甚。而这种专业性书籍销量有限,要做到在财务上持平都很困难。有朋友问我,为什么如此吃力不讨好地去做这件事?我想我的答案很简单,是出于对评估的喜爱和尊重,是出于对USPAP这样一部影响国际评估行业以及众多像我这样的评估人的优秀准则的喜爱和尊重。
十多年来对USPAP的跟踪研究以及参与中国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使我清晰地明了USPAP给美国评估行业乃至国际评估行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而USPAP本身也已经成为全面了解美国评估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窗口。由于美国评估行业在国际上的独特地位,近年来国内几大评估系统都对美国评估业进行了较多的研究。然而许多研究文章、报告由于缺乏对USPAP背景和内容的全面理解,导致中国评估行业对美国评估业的许多认识是不全面甚至是偏颇的,很多结论有意或无意地变成了“瞎子摸象”式的以点盖面。而解决这些问题的突破口,就是中国评估行业需要静下心来,客观、全面地分析和理解USPAP的背景、内容及其对美国评估业的影响。
USPAP对中国评估行业已经形成系统性影响。本书的翻译又使我重新经历了一次学习、比较的过程,重温了USPAP对中国评估行业的影响过程,我相信通过USPAP的学习以及与中国评估准则的对比,会使中国的评估人员更加深入地理解评估准则和评估原理。而我特别想强调的是,USPAP的综合性定位以及围绕USPAP所做的生动的准则说明、咨询意见和常见问题回答,给我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土地评估三大系统的评估执业人员、学术研究人员、管理人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会,能够从中吸收鲜活的养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践予以运用、借鉴。在当前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仍未明显转好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评估与金融危机的关系(虽然在本轮金融危机中评估并未像以前那样被指责为祸首之一)以及USPAP作为一部评估准则在提高美国评估行业发展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也有利于中国政府监管部门(包括金融监管和评估监管部门)、各大金融机构很好地全面理解评估与金融危机及金融风险防范的关系,推动中国金融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在近20年的评估工作中,USPAP给我带来了养分、乐趣,也带来了一定的麻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USPAP对我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和发展方向。
正是基于USPAP对美国、中国评估业以及对我的特殊影响,我选择在时隔12年之后,再次翻译USPAP,与各位真正关心中国评估事业发展的朋友们分享。
(三)
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美国开始出现由房地产泡沫诱发的金融危机,导致400多家金融机构破产,最终给联邦储备基金造成1000多亿美元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储蓄和贷款危机(Saving and Loan Crisis)。1986年9月美国国会在进行全面调查之后,指出抵押资产的不当评估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制定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FIRREA)第11章,构建由联邦政府、州政府、金融机构和评估行业共同组成的金融评估管理体系,其中与评估行业有关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制定统一的评估准则(Uniform Standards)。USPAP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担负起临危拯救声誉不佳的评估行业的重任。应当说,经过美国评估界20年的努力,USPAP很好地完成了此项工作,成为一部经得起考验的优秀评估准则,并且在独立、民主、专业的制定程序保证之下,不断变得更加优秀。
一部准则是否优秀,有许多评判标准。结合多年从事准则研究和制定工作的经验,我以为以下三个标准至关重要:
第一,是不是兼具理论和实践的美誉。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它是不是能站住脚,能否代表这个行业和时代的理论研究成果,而在实践中是否经得起考验,能否有效地指导评估执业。这两者的平衡是十分不易的。不仅年轻的中国评估准则需要接受检验,当前国际评估界重点研究的《国际评估准则》(IVS)也正面临着这一平衡的考验。对比USPAP与IVS,我们不难看出一部不断接受实践和法律诉讼考验的准则和一部理想化的准则在这方面的差别。IVS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前沿性,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已成为其推广的软肋。而USPAP则成功地避免了IVS存在的操作性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USPAP对市场价值类型的处理。USPAP十分强调价值类型和市场价值的重要性,在许多条文中都涉及市场价值的要求。但USPAP从未像IVS一样,试图去定义一个适用于各种资产类型、评估目的和司法管辖权的市场价值定义。USPAP最终将市场价值的定义及其要件的组成指向与评估行业相关的司法管辖区域或部门甚至是客户所做的定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不同领域对市场价值的不同理解,也避免了将评估师置于评估准则与相关领域管辖权的对立之中。源于不动产评估领域的市场价值概念十分注重最佳用途(highest and best use)这一要件,而动产评估师、企业价值评估师则认为这一要件对他们并不适用。针对这一问题, USPAP近年来在理论上开创性地提出,作为不动产领域市场价值重要要件的最佳用途与动产评估中的市场层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价值前提是相近似的概念。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在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动产评估师、企业价值评估师对源自不动产评估领域的市场价值概念的抵触。
第二,是不是得到评估行为各当事方的认可和执行。评估行业当事方至少包括评估师及其对应的委托方、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有的时候还包括行政、司法方面的监管方。USPAP总体上还是一部民间准则,除根据FIRREA对涉及联邦交易的抵押评估业务具有强制力外(请注意,此类业务有严格的定义,参考本书中相关内容),并不具有官方色彩和法律效力,理论上只能对自愿承认其效力的个人或团体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在企业价值评估、动产评估业务中以及涉及联邦权益的抵押评估以外的不动产评估业务中,完全可以不执行USPAP的规定。然而,由于USPAP的良好声誉,越来越多的评估师、评估公司主动声明在各类业务中均遵守USPAP,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一般也都要求评估师遵守USPAP。在当今的美国评估界,虽然USPAP并不像许多国家的评估准则被宣称为强制性遵守的准则(实际上大多数也未能强制遵守),但如果评估师不表明遵守USPAP,恐怕是很难承接到业务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USPAP在业内外已经深入人心。在监管层面上,不仅包括美联储在内的五大金融监管机构、房地美和房利美等政府资助企业、各州政府、各大金融机构在涉及联邦权益的抵押评估业务中需要遵守USPAP,其他政府部门、法官在处理涉及评估的事项时(包括动产、企业价值评估)也都会重点或优先考虑USPAP的相关要求。
第三,是不是在保护评估师、评估行业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达成很好的平衡。USPAP其实是一部对评估师提供实实在在保护的准则,很多规定都切实维护了评估师的利益。例如,在1996年版USPAP中,只是笼统地要求“评估师须维护评估师—客户关系中的保密性要求”,并明确提出评估师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从客户获取的保密数据或受客户委托进行评估的结果。而在经过多年的诉讼和修订之后,在本版USPAP中则将保密信息定义为“客户在提供给评估师时明确为保密且从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信息”或“根据相关法律或规定被列为保密或隐私的信息”,通过定义严格限定了保密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这种做法在不违反法律的同时大大减轻了评估师在保密性方面可能面临的压力。再如,评估师仅向委托方和委托方在协议中明确的其他报告使用者承担责任的规定、对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的规定等,无一不在尊重评估专业属性、便利评估师执业的同时,很好地保护了评估师的合法利益。但是,USPAP并不以维护评估师利益为目标,而更看重“提高和维护社会公众对评估行业的信心”。例如,USPAP中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评估结论必须具有“可信性”,即结论应当结合预期用途获得相关证据和逻辑的支持。这是评估师出具报告的底线,如果“无法形成与预期用途相关的可信业务结论”,评估师“不得接受此项业务”。再如,USPAP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包含足够的信息,以达到使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的目的;为防止在不动产市场变动较大情况下评估价值可能会给客户带来的误导,要求评估师根据通常执业方式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所有交易协议、期权和挂牌信息进行分析,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内所有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充分披露;为防止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的条件的滥用,明确了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的使用条件,并要求在报告中披露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条件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等。
正是因为USPAP很好地满足了上述三个标准,脱胎于储蓄和贷款危机的USPAP不负众望,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在金融评估领域“纠偏”这一任务,而且成功地挽回了美国评估行业的声誉,并在国际上取得了很大成功,演变为一部准国际性的评估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在积极制定和推广IVS的过程中,也极其重视与USPAP的趋同与合作关系。为此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与评估促进会于2006年在华盛顿签署了《麦迪逊协议》,表示双方将尽最大努力推动IVS与USPAP的趋同与合作。
(未完待续)
王诚军 经济学博士(Phd.)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FCPV)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FCPA)
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资深会员(FRICS)
美国评估师协会高级会员(ASA)